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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法院实地调查:陪审制出现五大模糊地带
    [ 作者:王斗斗    转贴自:中国民商法网    点击数:5583    更新时间:2005-7-14 ]
    本报记者在北京法院实地调查发现问题,陪审制出现五大模糊地带

    《法制日报》记者 王斗斗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情况到底如何,记者在北京地区进行了调查,了解到了一些第一手的情况。

      显然,作为司法民主的制度形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但是,一项制度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据记者采访调查发现,陪审制度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最佳作用,甚至有些地方因经费原因无法让陪审员上岗。有法律界人士反映,陪审制一些至关重要的规定仍太笼统,操作起来自由度大,由于有不少含糊地带,担心好规定也会依然流于形式,要想让这种有着良好愿望的制度健康发展,有关规定急需完善细化。

      到底什么案子必须有陪审员参审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且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

      在记者走访中,有不少当事人疑惑,为何这个案子没有陪审员参审,那个案子却有?到底什么样的案子必须有陪审员参审,该《决定》没有详细规定。陪审员参审案件,是当事人可以要求也可以放弃的一种法定权利,还是法院的权利?如果符合陪审条件案子的当事人要求采用陪审的方式进行审理,法院是不是有权拒绝?或者相反,如果当事人拒绝陪审员参与审理,法院是不是必须同意?

      北京市高院的一位法官说,在价值侧重点上,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被定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还是国家的一项审判制度,他自己也尚不清楚。《决定》对陪审员参与审案范围的确定较之法院组织法无疑更为具体,但依然有模糊性。《决定》中并未规定什么案件必须由陪审员参与审理,这就导致实践中哪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审不好掌握,而“社会影响较大”也不容易准确理解。在当事人与法院就是否适用陪审出现分歧时,是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准,还是以法院的意见为准,《决定》没有规定,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适用。而谈到当事人主动申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该法官直言,这种情况实践中确实不多见。

      的确,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当事人要求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情况除了十分少见外,绝大部分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还有权利可以要求陪审员参与审理。



      陪审员到底该选平民还是精英专家



      《决定》中特别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陈永生对此有不同的意见,他认为这一规定将使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被排除在人民陪审员人选外,导致审判活动的“精英化”。如果审判活动由受过高等教育的法官和陪审员共同主持,则那些未受过高等教育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被忽略和侵犯的可能。因为不同阶层的人们,拥有不同的价值标准,具有类似教育背景和社会地位的人们更容易相互认同。陪审员的精英化倾向、法官的专业化倾向,混合一起,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倾向。他表示,其他国家对陪审员的资格通常没有学历限制,来自不同社会阶层,具有不同教育背景和价值观的人们被暂时隔离,相聚一室,经过一段时间的碰撞沟通,可以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避免不同阶层由于相互隔膜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判”。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俊民认为,一旦专家型陪审员垄断陪审制度,将会形成使陪审制度走向自我否定,专家型人民陪审员的介入会使审判员产生一种权威趋从心理,从而抑制法官作用的发挥。

      北京市二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限定陪审员的学历水平是必须的,这不是追求精英化或者专家化,而仅仅是陪审员基本素质的底线。审判要求陪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背景,选任没有一点法律常识与司法经验乃至“文盲”来行使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利,就很容易被职业法官所支配,成为其附庸,再次将陪审置于花瓶般的虚设地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坦言,虽说陪审员要“平民化”,但是不能随意性,应该个个都有法制概念。法院的陪审员应具有法律常识,也应当具有一定法律水平。如今人民陪审员有了和法官一样的“权”,是否就拥有了和法官一样的“能”?让并不十分懂法的人使用法律,当事人可以放心吗?



      陪审员补助经费来源不一标准乱



      “如果没有更完善的保障措施,陪审员制度就可能流于形式。”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教授一语中的。

      本该5月1日上岗,但经费困难却挡住了湖北省人民陪审员迈向神圣法庭的脚步。由于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所必要的培训、交通、就餐等经费没有到位,使湖北半数陪审员没有上岗(见本报2005年6月28日四版)。

      “成本,是制约陪审制度实行的一大因素。除补贴外,法院还需有一定场所供陪审员学习和休息,还应该为陪审员培训印制一些材料,设专人和陪审员联系并为他们开展工作服务等等,这些费用加起来是很可观的。”北京市高院一位法官对记者说。

      “陪审员参加陪审,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助。但是由于审判机关属于国家行政预算拨款单位,长期以来案件多、经费少已成为法院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尤其是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特别紧张。而人民陪审员的报酬没有规定标准,开支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实际发放的补助费用偏低,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北京宣武法院的一名陪审员对记者说,“当陪审员一年多了,过去从未给过陪审补贴,只有最近两次每次参加完陪审后法院会给20元钱,给的原因、标准不清楚,应该是路费一类的。”

      “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法院的政策就有所不同,所以陪审员的待遇也就不一。”在北京丰台法院担任陪审员的殷一弘说,他每次参加庭审,能够得到6块钱的补助,包括了饭补和交通补助。

      记者从北京市高院了解到,人民陪审员补助费用偏低,是目前北京市法院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以北京为例,有的法院是以案件数量为单位,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都是每件100元;一些基层法院也以件为单位,但差别很大,补助高的如怀柔法院,每件50元;低的如丰台、石景山法院,每件6元。其他的如宣武、朝阳、通州、昌平、延庆法院,补助标准基本都是每件10元至20元。有的法院按工作天数来计算,最高的是密云法院,每天40元;其他如房山、顺义、大兴、平谷法院都在每天10元至20元之间。还有的按陪审次数来计算补助标准,如东城、西城法院都是每次10元。

      据北京市高院调查,关于人民陪审员补助经费的来源,有4个法院是由财政专项拨款,15个法院由法院办公经费中支出,1个法院自筹。关于陪审员任职期间的报酬,有17个法院在其原单位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的基础上,法院根据陪审的工作量另外给予补助。有两个法院对有正式工作的人民陪审员,不再给予补助,对无正式工作的,给予适当补助。



      拥有相同的权利却不承担相同的责任



      《决定》中虽然规定人民陪审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陪审员的“错案”追究责任,迄今为止尚未有具体规定。

      北京市一中院张法官却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很难操作。通常情况下,陪审员坚持错误意见一般不会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也不一定是徇私舞弊,而确乎出于他们自己的判断。“错案”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责任追究,最坏的结果一般只会是免去“兼职”而已。

      张法官说:“在现阶段,我只会挑选一名陪审员来参与审判。现在一些陪审员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很少,如果挑选两名陪审员和我组成三人合议庭,他们俩还得听我的,那就等于我一人独享了审判权,他们只是一个摆设。”至于以后随着陪审员法律知识和经验的增多,是否会挑选两个陪审员来组成合议庭,他表示了迟疑:“从我们法官内心来讲,这样做可能带来麻烦。在三人组成的合议庭里,如果出现两名陪审员和一名法官意见相左时,情况将变得复杂起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将使案子的量刑最终采用陪审员的意见,如果案子办理正确也就罢了,如果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被证明是错案时,承担其责的是法官,而非陪审员。”

      北京市高院一位法官也很坦诚:“法官办错了案,有一套错案追究机制等着他,而陪审员办错案却没有什么惩罚和制约。因此一旦错了,就是法官一个人的事。人民陪审员和我们法官有相同的权利,却不承担相同的责任,这是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容易出现问题。对陪审员的制约这方面必须完善。”



      法院如何确定陪审员参审



      在《决定》施行前,我国在确定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多数的做法是由法院自行指定。一些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工作等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陪审员,导致他们变相成为“编外法官”,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为体现程序公正,《决定》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规定,基层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高级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通过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陪审员参与审判随机抽取的确有利于公正,但一些人民陪审员的特长就发挥不出来了。一名在妇联工作的陪审员说:“我希望能被安排到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那样我会对案件更有积极性,相信把担任教师的陪审员,安排到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中,道理是一样的。可是现在参审的案件和本身专长无任何必然联系,完全是随机抽取的,效果会怎样?试想让一个没有法律知识只懂得农业专业知识的农民陪审员去参审一个专利案件会出现什么情况?”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教授表示,在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中,采取专家陪审的方式很有必要。实践证明,教育学家、心理学家对于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社会学家对于审理离婚案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只有懂得何为公正的人才能作出公正的抉择,所以,选择陪审员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需要,去选择那些适合担任本案审理工作、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的人做陪审员。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所长米健说:“某项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水平密切相关。法制社会的真正实现,需要遵从司法规律,从整体着眼,做出统一、严谨的制度设计,并进行自上而下的司法体制改革。如果局限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范围,进行修补性的变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陪审员的完善才刚刚起步,有很多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我们期待着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借鉴西方陪审团制度的同时,能够找到巧妙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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